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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6-26
绥德县纪委通报4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将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作为整治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扶贫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案件。现将查处四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关于四十里铺镇付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李增高同志违纪问题的处理 2015年11月,四十里铺镇付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李增高违规将自己纳入贫困户系统。2016年8月,李增高享受国家产业扶持项目资金3000元。四十里铺镇纪委给予李增高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追回违纪资金3000元。 2、关于崔家湾镇贺家湾村监督委员会主任郝世良同志违纪问题的问题 2014年,郝世良在任崔家湾镇郝家砭村支部书记时,弄虚作假为儿子郝卫生申请了二类低保。崔家湾镇纪委给予郝世良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关于中角镇延家川村村主任延宏祥同志违纪问题的处理 2014年12月,中角镇延家川村村主任延宏祥违规将自己纳入二类低保户,享受低保待遇,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中角镇纪委给予延宏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关于定仙焉镇马家焉村支部书记马向海同志违纪问题的处理 2014年,定仙焉镇马家焉村支部书记马向海在评定低保工作中,违反低保评定政策,将10名子女属财政供养人员评定为低保户。定仙焉镇纪委给予马向海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四起案例,充分暴露出我县仍有一些党员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力,消极作为、失职渎职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教育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明的纪律、扎实的作风,依纪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缺失,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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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6-26
市纪委通报八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筑牢“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失职失责问题。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1. 2013年至2014年,王家砭镇人民政府以虚报张家沟村春播地膜玉米种植面积形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25200元,后经会议研究违规向村民王荣荣发放。2017年12月,王家砭镇党委书记李占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镇长申晓汉、副镇长李小军,以及参与春播地膜玉米种植面积核查验收工作的佳县审计局总审计师王勇、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尚武平、佳县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站长冯富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家砭镇纪委书记张继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违纪资金上缴财政。2. 2014年以来,寺坪中心村多次违规将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家庭评定为低保户和贫困户,对部分贫困户剔除不及时。满堂川镇副镇长、寺坪中心村党支部书记曹东生还存在为其本人申请享受低保户和贫困户待遇,违规领取4000元农机购置补贴的问题。2017年12月,曹东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寺坪中心村村主任高风飞、监委会主任曹维京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3. 2015年4月,李兵负责石马坬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期间,违规将1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认定为危房改造对象,致使该10户享受补助资金共计161895元。2017年12月,李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4. 2017年,樊保宁、赵其军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扶贫专项资金23万元给他人使用。2018年4月,樊保宁被开除党籍,违纪资金被收缴,樊保宁、赵其军二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 2012年,吴志明在担任张寨子村村主任及“志明”天然设施蔬菜专业合作社法人期间,利用其负责合作社产业扶贫项目并参与项目验收的便利,伙同支部委员马军以伪造扶贫协议书和参股分红情况表的形式套取国家扶贫资金80万元,用于偿还二人建大棚所欠债务。2018年5月,吴志明、马军分别被开除党籍,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6. 2007年至2016年,王奶儿以本人及其家人名义领取村集体种粮补贴款共计118710.7元,由其本人私自保管并支配使用,其中60556元用于村集体支出,58154.7元用于本人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开支。组织调查期间,王奶儿将挪用资金交回村集体。2018年5月,王奶儿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责令辞去村主任职务,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7. 2010年至2014年,张泽英截留冒领红枣低产园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农资综合直补款累计51453元,其中45195元用于村集体其他支出,6258元用于张泽英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18年4月,张泽英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8. 2017年10月,裴家湾镇下达榆林塔村5个临时救助指标,苗奋海召开会议公开评议出4个名额后,私自将剩余一个名额分配其母亲拓某某享受。2017年12月,苗奋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案件中,有的评定贫困户低保户审核把关不严、优亲厚友,有的在扶贫项目实施验收中监管缺失、敷衍塞责,有的雁过拔毛、层层盘剥挪用,有的巧立名目、公然骗取套取。这些问题严重损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伤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直接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背离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要求,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依纪依法坚决惩治。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以及中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重点查处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要加大监督检查、直查直办、督查督办和通报曝光力度,把责任和任务压实到基层党委政府、覆盖到“最后一公里”。要突出问责,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坚决追究责任。要通过深入细致的专项治理,确保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真正惠及贫困群众,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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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6-17
榆林市通报2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典型问题
为进一步正风肃纪,警示教育党员干部,深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现将2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米脂县郭兴庄镇麻土坪村原党支部书记白虎娃破坏换届选举秩序问题 2017年12月11日,郭兴庄镇麻土坪村在依法选举村支书过程中,该村原党支部书记白虎娃酒后来到选举会场,抢走选票箱、撕碎选票后离开现场,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2017年9月20日,白虎娃曾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处分期间再次违纪。2018年1月15日,白虎娃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神木市高家堡镇古今滩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永发、原村委会主任马太伟、原四组组长刘林林煽动村民闹事、故意损坏财物问题 2016年12月18日,神木市高家堡镇古今滩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永发、原村委会主任马太伟、原四组组长刘林林组织煽动古今滩村民到大保当镇旺界将46座坟墓的墓碑和旺桩砸毁。2018年2月2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马太伟、李永发、刘林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四年。2018年5月20日,马太伟、李永发、刘林林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通报的两起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立足职责定位,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重点查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对典型问题一律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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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6-10
市纪委通报八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米脂县医院原院长孟朝东等7人违反廉洁纪律、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3年5月,孟朝东带领副院长赵崇贵、药械科科长王昆仑、办公室干事王强在浙江考察核磁共振项目期间,公款购买茶叶2400元向考察组成员发放,后又将考察期间聚餐等其他不合理开支2400元,通过虚列差旅伙食补助方式在单位账务中报销。2013年6月,孟朝东带领副院长常腾、办公室主任艾玎、办公室干事王强、临聘人员冯学平送实习护士到南京中大附属医院参加培训学习时,一行五人到浙江等地旅游,产生费用12778.7元在单位账务中报销。2018年5月,孟朝东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赵崇贵、常腾、王昆仑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艾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冯学平被诫勉谈话,七人被责令分别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清涧县粮食局原局长孔信前等2人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6年2月,清涧县粮食局会计白彩霞在西安办理个人事项产生费用1874元,后经孔信前按差旅费用违规审批予以全额报销。2016年9月,孔信前、白彩霞与应急粮油储备经销商张庆峰到哈尔滨参加粮食交易合作洽谈会,会后,三人绕道到漠河、长春等地旅游,产生费用4208.5元全部在单位账务中报销。孔信前还存在重复报销差旅费用问题。2018年4月,孔信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白彩霞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3.横山区妇幼保健院院长余牧等9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问题。2015年,经余牧与三名副院长胡保平、刘永祥、邵文德商定,妇幼保健院借考察“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名义,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组织院委会9名成员分批到湖北武汉福格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观并绕道长江三峡、湖南毛泽东故居、刘少奇故居等地旅游,期间产生全部费用由福格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胡保平还存在其他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8年4月,余牧、刘永祥、邵文德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胡保平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其余5名院委会成员孙占连、燕丽、乔文珍、刘虹、陈进莲分别被诫勉谈话。 4.府谷县林木种苗工作站站长赵喜喜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清明节假期,赵喜喜在检查林木防火情况之余,多次安排单位临聘司机吴某驾驶公车接送其回老家探亲、到市场买菜,以及办理其他个人事宜。2018年5月,赵喜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吴堡县疾控中心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清明节假期,吴堡县疾控中心临聘司机薛勇在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报备情况下,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在吴堡城区办理私事,薛勇被清退。吴堡县疾控中心未严格落实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封存停驶制度,车辆管理员薛锦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主任李利鹏被诫勉谈话,疾控中心党支部受到通报批评。 6.绥德县物价局副局长、物价检查所所长魏崇军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7年3月,经魏崇军安排,绥德县物价检查所公款购买茶叶3斤516元,用于单位日常招待。2018年5月,魏崇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佳县木头峪镇羊圈山村村委会主任刘思彦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7年10月20日,刘思彦与本村村民钞某某等4人到佳县水务局申报维修自来水项目,事后刘思彦与钞某某等4人在县城某食府聚餐,菜品、烟、酒共计消费428元,由刘思彦在村集体账务中报销。2018年4月,刘思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榆阳区朝阳路街道办事处徐庄则村党支部原书记徐四国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3年至2014年,徐庄则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徐四国以解决村民徐某某的落户问题为由,多次接受徐某某宴请。2018年5月,徐四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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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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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